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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时间:2015-09-09来源:我爱我生活文章网 作者: 中国栏目:百家杂谈 点击: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前者通常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发展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中,一些经由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等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辽宁省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在此类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公益性比较突出;诉求视野开阔,诉求公开事项信息重大,专业水准较高。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独特价值。它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在不断落实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同时,实践了对另一项基本人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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