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任感的积累中,有一个过错放大理论,一个法官的徇私枉法,一桩个案的纰漏错误,会令整个法院陷入被动。如果错案不能完全避免,那么赢回这份失去的信任就只能靠纠错机制了。 雅安地震,举国揪心。笔者身边的很多热心同事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向灾区寄去急需物资和款项,他们大多选择直接邮寄到灾区的民政局,而不再通过如红十字会之类的慈善组织。甚至有新闻媒体报道“深圳红十字会为地震筹款,市民绕行”,可见两年前的“郭美美事件”已经摧毁了民众对这一慈善组织的信任,如要恢复和重建,不知需要多少年。但或许,郭美美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慈善机构本身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资金不透明等弊端,早已经埋下了崩盘的种子。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不信任”,这不仅是对法官的怀疑,更是对法律乃至整个司法体系的质疑。这是由于在信任感的积累中,有一个过错放大理论。即人们总是更容易揪着对方一个小小的过错不放,而忽视对方的其他优点,于是一次谎言就能产生终身信任危机。同样的,法院一年上万案件的妥善审理,都敌不过其中一个案件中出现的瑕疵。 可处于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承受不起这般放大的疼痛。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法官本身是主持正义的角色,若连法官都堕落,就会从根基上动摇民众对法院和执政者的信任。 值得引起深思的是,我们都在说“害群之马”,都在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我们在强调犯错个体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群体本身。学习计算机的朋友都知道一个关于程序容错性的概念。所谓容错性,是指在错误或故障存在的情况下计算机系统不失效,仍然能够正常工作的特性。而在法院系统中,我们往往却发现,一个法官的徇私枉法,一桩个案的纰漏错误,却如一个癌细胞迅速扩散,最终侵害到原本还算健康的肌体,让整个法院乃至整个地区陷入被动。 民众是单纯直观的,他完全有理由以最苛刻的标准来要求法院,完全有理由举一反三,从个别法官的腐败推翻对整个法院的信任。所以他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保证。这个保证,只能由法院乃至司法体系来给予。 当然,一个健全的司法体制和廉政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官走向堕落,也不能保证每个案件毫无瑕疵,但却能在错误出现后给予积极的纠正和补足。如果错案在所难免,那么赢回这份失去的信任就只能靠纠错机制了。法院的二审、再审、重审程序正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措施,而在法院系统之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更是存在权力制约关系。遗憾的是,这些程序和制约关系总会失灵几次。近几年爆出的几起刑事犯罪重审案件,如浙江“二张案”,足以证明一起冤案的产生,公检法是“一条龙”。 好在我们欣慰地看到,与近期红十字会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采取推诿和逃避相反,人民法院确实拿出了纠错的魄力。法院正在回头审视自己犯过的错,有勇气壮士断腕清算队伍中的毒瘤,有勇气拾起十年前的错案重新审理——这不仅是一种法治自信,更是一种重任承担。要赢得信任,并非永不犯错,而是在错误不可避免出现时,能给民众一个交代,更能让民众坚信自己得到交代是必然之事。只有如此,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才会逐步回升——哪怕这种信任的回升是板块漂移的速度,我们也相信它最终能形成七大洲五大洋。 信任好比是一种资源,稀缺而又珍贵。身处矛盾风口浪尖的法院尤其需要这种资源。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这篇有关于 莫让信任缺席 的文章,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收藏或分享给您的好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52mylife.com/zatan/842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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