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表面情节角度来看,上述这起“小偷盗官”的团伙盗窃案,似乎是一个相当典型的“小偷反腐”案例。这突出体现在,该团伙在“以县处级领导为目标”的盗窃活动中,不仅屡屡得手、盗窃金额惊人,而且几乎“一偷一个准”、“一偷便偷出一个贪官”。 但是如果仅仅因此,就相信这是“小偷反腐”的成功和胜利,甚至将该盗窃团伙视为所谓的“义盗侠盗”,认为是“盗亦有道”,无疑又大谬不然。 在笔者看来,结论或许恰恰相反,这起“小偷盗官”案件不仅不足以证明“小偷反腐”的成功有效,反倒生动地再证了它根本靠不住。首先,在这起系列盗窃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小偷偷官—贪官暴露”这样一个基本的“小偷反腐”逻辑,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兴华的东窗事发是源自“小偷偷盗”。 更关键的是,随着这起盗窃案的案发,在随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一个想象中的“小偷反腐”逻辑,而真实逼仄呈现的倒是“小偷与警察串通”,为贪官掩饰腐败—小偷与警察为贪官们的“清白”作伪证,甚至不惜篡改办案笔录。 窃贼们基于自保的本能,愿意压低盗窃金额,或许不难理解,但是办案警察也甘愿向县领导投桃报李、主动作伪证,不仅没选择“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反而选择了“只服从领导、只服从权力”,如此徇私枉法的“护腐”逻辑,不能不让人感慨唏嘘。 所以,真正的反腐逻辑,只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逻辑,而不可能是诸如“小偷反腐”这样的另类逻辑。如果县领导手中权力能充分“入笼”,如果以权压法、干预警察办案的权力能被“入笼”,其家庭财产能被制度化地及时公开,那么根本无所谓“小偷反腐”。 否则,如果县领导的权力仍在“笼外”,那“小偷警察合伙篡改笔录”就是很难避免,因为在不受牢笼约束的权力下,贪官和小偷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国家人民和公平正义的窃贼。 张贵峰 这篇有关于张贵峰:笔录被改 说明“小偷反腐”靠不住的文章,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收藏或分享给您的好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52mylife.com/shiping/825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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