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受贿1.24亿余元,贪污1000多万元,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数千万元损失,一审被判处死缓。我们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否要提起抗诉,如果不再有后续的法律监督程序,张新就可以“保命”了。肯定有人会质疑:刑事司法确实为惩“腐”托底了吗? 作为明知犯罪后果而执意为之的官员,收受贿金的数额如此之巨,还能免死,很可能向社会释放出一种消极信号。法治社会,舆(我爱我生活文章网:www.52mylife.com)论应该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搞舆论审判。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对罪过的惩处应该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对于“罚当其罪”的理解与预期,这也是法律获得社会生命力的前提。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理应减轻处罚。但“从宽”尺度本身也不应该超出社会大多数人的理解与预期,否则,“从轻处罚”极易变味,生出众多的猜疑。 巨额的贪腐行为应当归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其行为表面上看没有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但贪污受贿本质上是以手中权力强行从社会公共财富的蛋糕上切取了不属于他的份额,是对其他人生活权利、教育权利、发展权利的直接侵害,甚至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要确保刑事司法真正能够为惩“腐”托底,必须充分正视本国的官场生态实情与民愿民意,确保刑罚维系社会公正的职能。为完善惩治贪腐的刑事政策,可以考虑刑事责任的连带追究政策。既然合法财产的继承人可以有法定的继承位序,通过贪腐“贡献”给家庭成员的非法财产,其获益人也应该比照“继承位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仅仅是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这样简单。只有如此,贪腐者才能实实在在更多地为自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沉重后果考虑,而不再抱着“进去我一个,造福几代人”而前“腐”后继。南京 陈堂发 (作者为南大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这篇有关于陈堂发:刑事司法必须为惩“腐”托底的文章,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收藏或分享给您的好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52mylife.com/shiping/822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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