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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院长审案趋于常态 专业化要求尤须重申

时间:2015-01-29来源:我爱我生活文章网 作者:admin栏目:时事评说 点击: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作为审判长,开庭审理一桩故意杀人案,这已是刘年夫今年审理的第二起案件,而根据该院4月印发的《关于各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年度岗位办案任务的规定》,院长每年需审理两起案件。据媒体汇总的公开信息显示,法院院长重披法袍审案,正成为全国推进司法改革的新常态。包括福建、山东、上海、江苏、吉林、黑龙江、新疆等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法院院长等行政领导审案的案例出现。

  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在内,作为法院行政职务序列下的一种存在,《法官法》对其职责要求非常明确,即“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可见,“履行审判职责”是基础性职务使命要求,和“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同属于不可选的“应当范畴”,而非有选择余地的“可以范畴”。但在司法实务中,类似院长、副院长之类的行政职务,成为法官脱离审判事务的代名词,专业化法律人才而且还可能是非常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却从事行政管理、迎来送往的事务,且在司法系统内部人们对此趋之若鹜。这一方面是司法权过度行政化的恶果,另一方面也为更多非专业人士以纯粹行政管理者身份进入司法机关提供了一种解释思路。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要“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基本思路是以院长等行政职务人士审理典型性案件为路径,这就要求法院院长本身的遴选机制与专业标准,需要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做更严苛的把关。

  法院院长重回法庭审案,成为一种被提倡的做法,首先需要明确法院院长本身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资质。据《中国青年报》2014年3月对全国31个省份62名高院院长、省检检察长学历背景的数据分析,接近七成的人员具有法学教育背景,但换一句话说,就是依然有超过三成的省高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身没学过法律。这就需要回到《法官法》对初任法官与法院院长遴选标准的差异上看,如果说立法上为法院院长的任职资质留下一些余地,过去曾有一些历史过渡的原因考量,那么随着国家司法职业化水平的提高,已经到了抬高法院院长任职门槛的时候。在外行法官(乃至外行院长)依然有相当比例存在的情况下,对院长审案改革的推进,就有必要做更审慎的研判。

  司法回归专业属性,法院院长重回法庭审案只是诸项变化的其中一项,其所指向的司法改革目标在于,激活并理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架构。法院院长(我爱我生活文章网www.52mylife.com)以往倚靠行政职务的威慑影响、审批案件的情况需要改变。随着员额制的推行,“审案的法官名额将会进一步被缩减”,法院院长等行政领导也同样面临专业性的再审视—符合专业要求的,重回法庭;有悖司法专业标准的,则逐步裁汰。此前一些少壮派法官所忧虑的“法官员额制被异化为行政级别下的论资排辈”,也迫切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细化改革方案以释疑。与此同时,需要启动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明确非专业人士无法进入司法系统(甚至走上领导岗位)的制度安排,尽最大可能避免“非专业人士入主重要法律部门”的回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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